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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禁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从事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间谍活动。
2、严禁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
3、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
4、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5、不得泄露、扩散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
6、不得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
7、不得泄露考试、录取工作中的试题、答案及相关信息。
8、机关、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机关、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负全面责任。
9、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单位。
10、严禁擅自省略、删除、遮挡、隐去涉密载体和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上的国家秘密标志。
11、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
12、机关、单位定密责任人应对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负责。
13、机关、单位确定国家秘密应当严格依照定密程序进行。
14、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15、摘录、引用涉密文件资料中的涉密内容形成的事项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16、转发涉密文件应按照所执行文件的密级进行定密。
17、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
18、制作涉密载体,应当在机关、单位内部或者经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单位承担,制作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
19、涉密文件资料起草、印制过程中产生的过程文稿要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丢弃、手工撕毁,或作为废纸废品对外出售。
20、收发、传递涉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编号、登记、签收手续。
21、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确保安全保密。
22、不得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23、谨防涉密载体在阅读、使用过程中丢失或被不应知悉者查看。
24、严禁擅自复制涉密文件资料。
25、汇编文件资料应当按照所包含密件的最高密级定密。
26、携带涉密载体外出要使涉密载体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管控之下。
27、不得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28、涉密文件资料应保存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和部位,并定期清查、核对。
29、严禁非法记录、存储国家秘密。
30、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买卖、私自转送国家秘密载体。
31、被撤销或合并的涉密机关、单位,应当妥善移交涉密载体。
32、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前应当清退个人曾经使用和保管的涉密载体。
33、涉密载体销毁必须确保销毁的国家秘密信息无法还原。
34、机关、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保密标准建设、管理涉密信息系统。
35、严防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单位人员管理和技术防范出现泄密漏洞。
36、谨防涉密信息系统管理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窃取、泄露国家秘密。
37、要确保涉密信息系统所处的物理环境安全。
38、严格限制从互联网向涉密信息系统复制数据。
39、不得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40、不得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41、非涉密办公内网不能视作涉密信息系统存储、处理、传输涉密信息。
42、防止将涉密计算机误作互联网计算机违规接入互联网。
43、涉密信息系统打印、刻录输出信息应做好严格的审查和审批管理。
44、不得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45、普通U盘等移动存储设备不得在涉密信息系统和非涉密信息系统之间交叉使用。
46、光盘在涉密计算机和非涉密计算机之间只能单向传递数据,应当避免一张光盘反复刻录使用。
47、严禁将移动存储介质及手机等智能设备接入涉密信息系统。
48、作为涉密用途的计算机不得包含无线网卡等各类无线互联模块、设备。
49、涉密计算机登录口令要按照规定的长度、复杂度设置。
50、严禁将涉密计算机带到与工作无关的场所。
51、涉密计算机严禁安装、运行、使用与工作无关的软件。
52、不得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53、涉密计算机尽量在单位内部进行维修并做好旁站监督。
54、不得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55、不得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
56、机关、单位门户网站公开发布信息必须经过保密审查。
57、机关、单位门户网站转载互联网上的信息也必须进行保密审查。
58、QQ、微信、钉钉等互联网即时通信工具不得用于涉密办公。
59、论坛、文库等社会网站严禁发布、转载涉密信息。
60、严禁在个人博客、微博、朋友圈中发布涉密信息。
61、不得在网盘、云盘中上传涉密信息。
62、不得使用互联网电子邮箱传递国家秘密。
63、微信公众号信息推送和互动中严禁涉及国家秘密和内部敏感信息。
64、谨防境外情报机构利用机关、单位公开的电子公务邮箱实施网上勾连、策反。
65、要确保密码及相关设备的绝对安全。
66、进口办公自动化设备使用前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测。
67、不得将处理涉密信息的传真、打印、复印一体机与互联网或普通电话线连接。
68、不得使用普通传真机传递涉密文件资料。
69、涉密打印机的硒鼓等部件不得随意丢弃。
70、不得在无本机关、本单位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情况下由外单位人员接触、维修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
71、严禁在手机通话中谈论国家秘密或利用手机短信等发送国家秘密。
72、严禁用手机拍摄或存储、处理、传递涉密信息。
73、不得在手机上存储核心涉密人员的工作单位、职务、红机电话号码等敏感信息。
74、参加涉密公务活动不得开启和使用手机位置服务功能或尽量不要携带手机。
75、不得在保密要害部门、使用涉密信息设备的场所、秘密级会议和活动场所使用手机。
76、涉密会议、活动场所谨防普通监控设备泄密。
77、涉密会议、活动谨防被安装窃听、窃照器材。
78、举办单位要加强对涉密会议、活动相关人员的保密教育、提醒和监督。
79、举办单位应当严格管理涉密会议、活动有关的涉密文件资料。
80、涉密会议、活动现场严禁擅自录音、录像和拍照。
81、涉密会议、活动新闻报道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82、涉密人员应当严格约束自我。
83、涉密人员不得擅自出国出境。
84、涉密人员脱密期内不得单方面随意就业。
85、在境外工作期间要时刻保持防策反、防窃密的高度警惕。
86、与国(镜)外朋友交往中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87、谨防境外情报机构以QQ、微信、微博好友之名搜集、收买国家秘密。
88、不得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89、公开发表学术论文不得引用工作中知悉掌握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等。
90、严禁对军事禁区和属于国家秘密不对外开放的场所、部位拍照录像。
91、个人文学创作、公开出版书籍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92、不得公开涉密单位名称、地址以及涉密人员电话、电子邮箱等敏感信息。
93、涉密人员离职后不得泄露在原工作单位知悉的国家秘密。
94、各类互联网应用系统、App应当设置不易猜测、破解的“强密码”。
95、谨防电子邮件传播密码病毒窃密。
96、谨防点击伪基站发送短信中的恶意链接造成泄密。
97、谨防手机扫描二维码被恶意攻击窃密。
98、谨防日常运动轨迹泄密。
99、谨防手机安装恶意程序引起泄密。
100、不要在公共场所连接不熟悉的免费wif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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